公告日期:2025-11-21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
否收受价款。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发生的关
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款第 2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及时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产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认购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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