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和薪酬方案,并负责薪酬考核 工作。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本制度及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 委员不再具备独立性,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等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确定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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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及小组成员根据董事会的提议另行确定,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公司薪酬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所在地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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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公司薪酬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考核办法、考核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应当体现奖励与惩罚分明、激励与约束得当的原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为: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二)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有责任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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