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经营活动的效益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的独立、客观地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如下控制目标的过程:
(一)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资产安全;
(三)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受董事长的领导。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的审计人员,负责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高的审计、会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济、法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并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独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中心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中心合署办公。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各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使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建立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开展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管理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及合规审计等主要类型的审计工作。
财务审计:主要是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内控审计:主要是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对公司整体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及执行结果进行审计,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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