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行使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并任免。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等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在委员内选举,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 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负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
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 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 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 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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