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30 18:30:22 股吧网页版
首航新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3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首航新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首航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3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23.7114 万股,并于 2025 年 4 月 2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41,237.1135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73,643,12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90.6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8,728,009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9.39%。

2025 年 10 月 9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解除限
售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2,509,105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披
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412,371,135 股,其中首发前限售股为 371,134,0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90.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1,237,1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0%。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至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数量变动的情形。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股份数量为56,179,5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62%,相关股东数量共 17 户,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
将于 2026 年 4 月 2 日(星期四)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形成的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就其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作出一致的承诺: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久 自取得首航新能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 首航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土一号私募股权投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红土创业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航新能公开发行股票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同创致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首航新能回购该部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华金 分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领翊新兴科技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定或要求相关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合伙)、深圳市加法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的,则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航新(有限合伙)、深圳市智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能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小卫、张虎胆、刘 定和要求执行。
文杰、姚晓辉、徐晓明

刘绍刚、陶诚 自首航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