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6)第 8527 号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上海
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6)第 8527 号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一、管理层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实施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为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鉴证工作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等。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
映了贵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 2025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 2025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将本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3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23.7114 万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1.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8,659.79 万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 7,407.55 万元(不含增值税)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41,252.25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5)第 3457 号)。
2、本报告期募集资金使用和余额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余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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