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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2 15:31:29 股吧网页版
宏工科技: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3


证券代码:301662 证券简称:宏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2 号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此次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以实施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股本总额发生变动情形时,公司将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比例固定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调整。

2、2024年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公司实施本次分配方案的总股份数为 80,000,000 股。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的时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两个月之内。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000000 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共计 80,000,000.00 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9.0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
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2.0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1.0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6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5 年 6 月 10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9 日)下午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
利将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3*****748 罗才华

2 03*****218 何进

3 08*****404 东莞市博英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08*****052 赣州市博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5 月 28 日至登记日:
2025 年 6 月 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相关股东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5 年 10 月 17 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所持有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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