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总经理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总控制的主管人员,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以公司经营绩效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置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会应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
第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各种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的。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于任期期限届满前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具体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工作细则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除《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之外的其它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总经理审议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机构
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四条 总经理认为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对公司有重要影响时,可以提议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在行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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