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经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拟对
《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类型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西二路 10 号万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西二路 修改
金工业园区 10 号楼 108 室,邮政编码:52352 10 号 10 号楼 108 室,邮政编码:52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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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第八条 修改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
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修改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力。 束力。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理人员。 修改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以下称总经理)、副经理(以下称副总经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理)、财务负责人(以下称财务总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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