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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