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
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证券事务部为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及备案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报证券事务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正式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的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清算程序;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或其他再融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或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有关方案;
(十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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