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
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其他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
提出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声明。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姓名、年龄、国
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要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应当进行差额
选举。
第三章 投票
第十三条 选举董事以分开方式投票。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对每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十五条 若有股东选举董事的行使的投票权数出现不足 1 票或带有小数的票数时,则不
足 1 票或带有小数的投票数的小数部分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六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
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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