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证”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相关事项。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证券与法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对外报送资料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证券与法务部审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相关人员变更情况。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
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且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四章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第十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单位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管理办法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
围。
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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