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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泰禾股份: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 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 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审计部可以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托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审计部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受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管理中心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管理中心合署办公。

审计部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根据内控审计需要按照审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内部审计人员,保证其掌握审计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检查和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二) 审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检查结果
及意见;

(五) 积极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配合其对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及其他事项审计;

(六) 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重要的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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