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独董办法》”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独董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独董办法》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 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六)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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