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公司提高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
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对公
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以及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控
制和日常管理。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
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
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以上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二)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过半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和商业经验;
(四)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
验;
(五)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七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
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
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本工
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
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
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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