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大普微”)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海通”“保荐人”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主承销商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为本次发行所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 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二、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且仅限于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泰海通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泰海通相关人员就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情况的陈述和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一、战略配售方案及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
(一)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如下: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4,362.1636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3,621.6360万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72.4327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其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5.00%,即218.1081万股(发行人为未盈利企业且为存在表决权差异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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