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外,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范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
权限内具体实施和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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