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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00:54:26 股吧网页版
大普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股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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