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百川”“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2101 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267 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首发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规定,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3 年 8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5 年 7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
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3 年 8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5 年 8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
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三)深交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5 年 8 月 28 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5 年第 15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 年 9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01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791.74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全部为公
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1,166.96万股。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558.34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本次发行的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具体如下:
1、按照《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如有):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投资”);
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鹏科创基金”)、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控资本”)、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产业投资”)、厦门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产投”)、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三亚”)。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浙商投资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
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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