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公司董事,指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适用本制度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本制度项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或者委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证券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四章 薪酬构成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除董事外的具体职务领薪,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并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不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向其发放津贴,但经股东会另
行批准的除外,其因履行职责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报酬。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履职评价结果相挂钩,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核定,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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