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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2 21:08:42 股吧网页版
纳百川: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百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纳百川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 投资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投资收益。

(二) 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为现金管理的单日最高余额上限额度,在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资金可在不超过该额度的前提下循环投资、滚动使用。

(三) 投资品种

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非关联方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

(四) 投资期限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五) 有效期限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 实施方式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及决议有效期内进行投资决策,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七) 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 资金来源

本次拟投资资金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由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 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的现金管理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 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保本型产品进行投资。

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及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保值增值的原则,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通过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现金管理理财产品进行相应会计核算。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五、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 华 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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