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21-26/F,CTS Building,No.4011,ShenNan Road,Shenzhen PRC.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之
法律意见书
致: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主承销商”)委托,就北京京国盛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国盛基金”)、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投资”)、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资”)、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创新”)参与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昊创瑞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参与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出具相应的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