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10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
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东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对股东会的召集、提案与通知、召开、表决和决议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1)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①股东会的召集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股东会的提案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③股东会的通知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④股东会的表决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若全体股东均为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方时,则不适用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表决条款,但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对此做出详细说明。
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至 2026 年 4 月 9 日,共召开了 19 次股东会。公司历次
股东会的召集、提案与通知、召开、表决和决议等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完整规范,股东会依法忠实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相关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的召集、召开、通知、表决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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