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03
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下发的《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2023〕580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
根据贵所的要求,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欣兴工具”)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保荐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回复,现提交贵所,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释义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本问询函回复的字体说明如下: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补充披露、修改 楷体、加粗
本问询函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目 录
1.关于实际控制人和公司治理 ...... 4
1.1 关于实际控制人 ...... 4
1.2 关于公司治理 ...... 17
2.关于主要产品和行业地位 ...... 40
3.关于经销客户 ...... 83
4.关于直销客户 ...... 120
5.关于销售收入 ...... 151
5.1 关于销售增长 ...... 155
5.2 关于 ODM 服务...... 167
5.3 关于境外销售 ...... 188
6.关于现金分红和本次融资 ...... 208
7.关于历史沿革 ...... 259
8.关于关联交易和对外投资 ...... 275
9.关于三环进出口 ...... 310
10.关于采购和供应商 ...... 325
11.关于成本 ...... 358
12.关于毛利率 ...... 372
13.关于期间费用 ...... 391
14.关于货币资金和理财产品 ...... 411
15.关于存货 ...... 439
16.关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 468
17.关于财务内控 ...... 485
18.关于其他 ...... 510
18.1 关于关键审计事项 ...... 510
18.2 关于报表调整 ...... 517
18.3 关于应收账款 ...... 528
18.4 关于员工和社保、公积金 ...... 532
18.5 关于违法违规行为 ...... 539
18.6 关于媒体质疑 ...... 542
保荐人总体核查意见 ...... 549
1.关于实际控制人和公司治理
1.1 关于实际控制人
一、根据申报文件:(1)朱冬伟、朱红梅、姚红飞、朱虎林、郁其娟直接持
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分别为 900 万股、450 万股、450 万股、225 万股、225 万
股,合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30%;同时朱冬伟、朱红梅、姚红飞、朱虎林、郁其娟等五人通过欣兴控股合计间接控制发行人 70%的股份。朱冬伟家族可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的比例为 100%,朱冬伟、朱红梅、姚红飞、朱虎林、郁其娟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2)报告期初,朱冬伟、朱虎林、姚红飞分别持有
发行人 40%、30%、30%的股份;朱红梅、郁其娟自 2020 年 12 月起担任发行人董
事或者高管;根据工商信息查询,欣兴控股在 2020 年 12 月前系朱虎林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3)朱冬伟、朱红梅、姚红飞、朱虎林、郁其娟于 2019 年 8 月20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协议至发行人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后终止。
请发行人说明:(1)朱冬伟 5 人于 2019 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在朱
红梅、郁其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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