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声明事项 ...... 3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4
二、发行人的业务...... 8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 9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0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2
六、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 14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4
八、发行人的税务...... 15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6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8
十一、结论意见...... 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案号:05F20210101
致: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欣兴工具”)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
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于 2023 年 6 月 25 日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分别简称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上交所要求,发行人将补充上报 2023 年年度财务数据,天健所出具
了天健审〔2024〕169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
发行人于 2023 年 7月 1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内”)的
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的释义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与保荐人签署了保荐及承销协议,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七条及《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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