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应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
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担保的决策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策。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九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
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须报股东会审议
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3名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该等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
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
准履行比照对外担保的规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
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
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