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锁定公司相关业务现货敞口,有效防范和化解价格波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商品期货、场内或场外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公司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目的的商品期货期权业务,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公司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交易黄金、银、铜等品种,目的是为生产所需的原料现货敞口进行套期保值。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1、业务范围只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不得进行投机或套利交易。
2、套期保值的计划量与实际现货敞口对应,保值比例限制在 100%以内。
3、套期保值中期货头寸的持仓时间在原则上与实际现货交易时间段匹配。
4、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套期保值。
5、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任何套期保值交易信息。
第五条 除此管理办法外,公司还制定《套期保值业务工作细则》,明确具体操作流程与相关人员职责。公司应确保《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与《套期保值业务工作细则》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并且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管理办法与工作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设立领导组和工作组。领导组由
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等构成,董事长任领导组组长;工作组由分管副总、采购、财务、内审等相关人员构成,分管副总任工作组组长。
第七条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领导组负责制订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审批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工作细则、报告、方案、计划,并对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在需要时提出整改意见、出具相关决策。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领导组有权调看一切账目档案及暂停、中止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套期保值年度计划、周期性计划、年度汇报以及止损、平仓等风险性报告。相关资料呈交至领导组进行查阅,审核,批准。
第九条 工作组负责具体执行领导组审核通过的套期保值计划,领导组对套期保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原则上领导组不直接干预套期保值计划的具体执行。
第十条 领导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工作组内,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各岗位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期权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期权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及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风险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负责风险管理核查,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与期货期权业务其他岗位交叉,直接对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领导组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合规检查工作,协助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领导组监督套期保值业务工作组与相关期货期权从业人员,确保其严格遵守有关期货期权的法律法规和执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与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期权保值业务是否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黄金、银、铜等)进行的保值,对公司开展期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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