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掉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及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等。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
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
(三)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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