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4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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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人”或“主承销商”)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为东吴证券作为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固德电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 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二、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且仅限于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三、发行人、东吴证券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四、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本次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如下: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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