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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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6)第04045号
致: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德电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固德电材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固德电材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固德电材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固德电材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固德电材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固德电材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2026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公
告了《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会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曹友强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4 日 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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