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董事长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已出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已逾 2025 年 6 月 30 日,信永中和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出具了 XYZH/2025BJAG1B0430 号《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6 月、2024
年 度 、 2023 年 度 、 2022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以 下 简 称 《 审 计 报 告 》)、
XYZH/2025BJAG1B0429 号《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30 日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本所对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合称前期法律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
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报告期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 1-6
月,报告期各期末指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5 年 6 月 30 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前期法律文件中所用名称
之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出资比例、持股比例等若出现合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前期法律文件相关内容进行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并构成前期法律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前期法律文件中未发生变化或无需修改补充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且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软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律师执业细则》等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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