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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明电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05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
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东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中《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及股东(大)会会议的基本制度,《股东会议事规则》针对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制定了详细规则。

报告期内,公司均按照相关要求召开股东(大)会,股东认真履行股东义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相关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了会议,公司历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决议的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董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公司设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循《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规范运行,对公司选聘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专门委员会、制订公司主要管理制度、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关联交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等事项作出了决议。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召集方式、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等方面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监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曾设立监事会并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并行使职权。报告期内,公司历次监事会召集、议案、出席、议事、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对监事会主席的选举、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利润分配方案、聘请审计机构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监督。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股东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撤销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上述公司治理结构的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

(四)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现有独立董事 4 名,占公司董事人数 4/11,其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独立董事自任职以来,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能,出席相关会议,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对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公司运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五)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规定,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以及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公司董事会秘书自任职以来,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其职责,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
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确保了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依法召开、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向公司股东、董事通报公司的有关信息,积极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沟通,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正常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页无正文,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之盖章页)

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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