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宏明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宏明电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宏明电子本部、宏明宏科本部和宏明双新本部三个单位所有主要业务;宏明华瓷和宏明日望对资产总额和净利润影响较大的业务。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9.35%,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8.64%。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占宏明电子合并报表对应项目 90%以上,可以涵盖宏明电子全部重要业务。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生产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管理、研发管理、财务报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评价程序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2、公司对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的评价程序和方法
(1)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织体系。公司董事会授权内控项目小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 2025 年度纳入评价范围的风险领域和单位进行内部控制评价。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独立审计。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施。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遵守财经法规情况、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财务会计制度的有效遵守和执行。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评价,对于发现的内控制度缺陷和未得到遵循的现象实行逐级负责并报告,对于内控制度缺陷及未遵守内控制度的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保证内控制度完善及有效。
3、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3.1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资产总额 按照错报金额与资产负债表日 资产总额的 1%<错 错报金额≤资产总
标准 资产总额比例计算:错报金额> 报金额≤资产总额 额的 1%
资产总额的 2% 的 2%
营业收入 按照错报金额与年度营业收入 年度营业收入 3%< 错报金额≤年度营
标准 比例计算:错报金额>年度营业 错报金额≤年度营 业收入的 3%
收入的 5% 业收入 5%
利润总额 按照错报金额与年度利润总额 年度利润总额 5%< 错报金额≤年度营
标准 比例计算:错报金额>年度利润 错报金额≤年度利 业利润总额的 5%
总额的 10% 润总额 10%
注:内控自评过程中实际执行的内控缺陷标准为资产总额标准、营业收入标准和利润总额标准三个计算口径中的最小值,2025 年实际执行的缺陷标准为按照利润总额计算出的数值。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1)存在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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