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7
关于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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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首创意字(2025)第 001-02 号
致: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信达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新股发行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鉴于致同出具了《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
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 440A034640 号)
及其后附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 440A034641 号),信达律师对 2025 年 1 月 1 日
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对信达律师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部分。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未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
如无特别说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 义 ......4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7
第二节 正文 ......9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9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9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9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9
五、发行人的设立......14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14
七、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14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6
九、发行人的业务......16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7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8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1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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