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2
关于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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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首创意字(2025)第 001 号
致: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信达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新股发行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3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6
第二节 正文 ......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8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8
四、发行人的设立......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2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1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4
八、发行人的业务......1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9
十三、发行人章程制定与修改......1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1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2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2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发行人/公司/股份公 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慧谷新材
慧谷有限 广州慧谷化学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清远慧谷 清远慧谷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香港慧谷 香港慧縠科技有限公司(HONGKONG HUIGU TECHNOLOGY
LIMITED),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功能材料 广州慧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曾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于报告
期内转让其持有的全部股权
慧谷工程 广州慧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曾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注销
下属公司 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主体
尚能德 广州尚能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
易上投资 广州易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
慧广宏/持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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