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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30 22:20:21 股吧网页版
慧谷新材: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31


关于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首创意字(2025)第 001-05 号
致: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信达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新股发行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各补充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对信达律师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各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各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部分。本《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各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

如无特别说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4
第二节 正文 ......6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6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7

四、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7

五、 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8

六、 结论意见......8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信达是依据《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编报规则第 12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 号》的规定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按照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信达对于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及非中国法律事项仅负有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信达在本《法律意见书》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书面确认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均为相关当事人或其合法授权的人所签署;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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