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关于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1-3
资金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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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的
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26)第 440A010271 号
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谷
新材”)截至 2026 年 4 月 17 日《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编制《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慧谷新材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的基础上对慧谷新材管理层编制的《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
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合理确信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不存在重大错报。在审核工作中,我们结合慧谷新材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审核,我们认为,慧谷新材的《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南的规定编制,
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截至 2026 年 4 月 17 日止慧谷新材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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