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吴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诚信勤勉的精神和对所有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对公司重大事项提出独立意见或建议,在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规范运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本人于 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教师。1995 年至 1997 年,任自贡市金红石厂技术员;2000 年至今,历任华南理工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2022 年至今,任华南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2024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独立性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战略发展、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提出了重要独立意见和建议,为公司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合计召开 3 次股东会,7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出席股东会 3
次(其中现场出席 2 次,通讯方式出席 1 次),出席董事会 7 次(其中现场出席
4 次,通讯方式出席 3 次)。本人对需要提请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策事项,做到了会前了解议案文件资料情况;会中认真审查议案,客观公正地发表了专业意见;会后有效监督执行,确保了董事会、股东会决策事项的有效落实。本人对董事会
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反对票和弃权票。
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本人未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本人均按要求出席,对关联
交易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以勤勉态度审慎研究,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与公司管理层及业务部门积极沟通,积极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
(四)独立董事特别职权行使情况
2025 年度,本人未行使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的特别职权。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2025 年度,本人积极与公司内审部沟通,积极听取公司内审部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公司内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5 年度,本人积极与年度审计机构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流,听取了年度审计机构对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关注事项、审计结果的汇报,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就年度审计工作的相关内容与审计机构进行讨论。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 年度,本人主要通过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与参会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
(七)现场工作、考察情况
2025 年度,本人利用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机会及其他时间,通过会议、电话、即时通信、现场考察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积极沟通交流,深入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运用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为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八)投资者权益保护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制度,保障上市后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及与投资者沟通渠道多元、通畅、合规。本人在公司审议该等制度的董事会会议中投票同意。
同时,本人持续监督和督促公司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保护投资者权益。
(九)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秘书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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