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5-30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5 月
目录
第一章 释 义...... 5
第二章 正 文...... 8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8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0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4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5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5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5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6
九、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6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7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1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1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1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2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2
十六、 发行人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 23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3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3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4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4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5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法律问题...... 25
二十三、 总体结论性意见...... 30
FANGDAPARTNERS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电 话 Tel.: +86-21-2208 1166
邮政编码:200041 传 真 Fax.: +86-21-5298 5599
24/F, HKRI Centre Two
HKRI Taikoo Hui
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PRC
20004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上市专项法律顾问委托聘用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与本次发行合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以此身份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的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中国境内法律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