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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3-3-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7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5 年 9 月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6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6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 9
五、 发行人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0
六、 发行人的设立、股本及其演变 ......13
七、 发行人的业务......13
八、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4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6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1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1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规范运作......22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22
十五、发行人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 ......22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4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4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4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5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5
二十一、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26
二十二、 总体结论性意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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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上市专项法律顾问委托聘用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合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以此身份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为回复《审核问询函》出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为“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立信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已于 2025 年【9】月【23】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
“报告期”)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相应出具了《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F11201 号)……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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