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领取
津贴的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的非独立董事不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薪酬指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的薪酬,包括
但不限于年薪、奖金、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兼顾市场薪
酬水平;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
大小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
制挂钩。
第五条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
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
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
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
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七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
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
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
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
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
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
披露。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
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
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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