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
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内部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
领薪的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非由本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内部董事,指由本公司员工担任并领取薪酬的其他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状况和个人
业绩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
(二)坚持业绩导向,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建
立薪酬递延支付、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三)兼顾内外部公平,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四)坚持合规透明,符合上级及公司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相关要求,严格履行薪酬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本制度具体实施的
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具体职责与权限详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本办法计算内部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并组织发放。
第七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证券与资本管理部负责按照本办法计
算独立董事津贴并组织发放。
第三章 薪酬及津贴的构成及调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独立董事津贴依据股东会确定的标准,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二)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
长期激励收入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基本履职及责任风险等综合确定;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年度综合评价结果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60%;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个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的任期激励及其他符合中长期激励条件的收入确定。
(三)公司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经营发展战略等,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标准。其中:
1.公司年度业绩由盈转亏、亏损大幅扩大或经营业绩显著下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当相应下降;确有特殊原因不予下降的,在年度报告中专项披露具体理由。
2.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四)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企业负责人的,不得在国家规定的薪酬外领取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四章 薪酬及津贴的支付
第九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支付采用“按月预支、
年度结算”的形式。
第十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按一定比例实施递
延支付,递延期限原则上不低于 3 年。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业
务部门提出薪酬否决建议,人力资源部汇总纳入薪酬核算方案,实施薪酬止付及追索扣回:
(一)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对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二)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或因不负责任导致决策失误、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失泄密事件和环境污染事故等,影响公司战略实施、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