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1-12
证券代码:400002 证券简称:长白 5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 年 7 月 20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徐茂阳(现为孙晓明)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玄柄杰
2. 姓名或公司名称:LG 电子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郑道铉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无
(四)基本案情:
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诉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LG
电子株式会社在经营期内涉嫌侵害公司权益一案。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于2016年 11 月 4 日立案。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在本案中的权利及诉讼地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利为了合资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LG 电子株式会社返还乐金公司因其利用关联交易行为而从乐金公司非法取得的所谓销售佣金;2.LG 电子株式会社赔偿给乐金公司因其侵权行为导致国税局“特别纳税调查”所产生的损失;3.诉讼费用由 LG 电子株式会社承担。对此,LG 电子株式会社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 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无权超越《销售代理合同》的管辖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司法管辖范围;2.本案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定前置条件,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驳回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初 77-2 号民事裁定,认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 LG 电子株式会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对此,LG 电子株式会社不服裁定,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年 11 月 12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 419 号,裁定:1.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初 77-2 号民事裁定;2.驳回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对公司经营影响暂不确定。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有一定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起诉状;
(二)诉讼受理通知书;
(三)与案件起因有关的材料,如协议等;
(四)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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