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7
证券代码:400008\420008 证券简称:水仙 A3\水仙 B3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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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的母公司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3 年 4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1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的子公司上海水仙进出口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
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 0106 民初 41873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反诉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水仙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卫青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被告
被告一(反诉原告):上海恒旭运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钢
与本公司关系:无
被告二(反诉原告):曹钢;
与本公司关系:无
被告三(反诉原告):冯绵;
与本公司关系:无
被告四(反诉原告):刘文军;
与本公司关系:无
被告五(反诉原告):陈闰午;
与本公司关系:无
被告六(反诉原告):泰州国旭时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钢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一自 2004 年开始开展业务往来,经原告与被告一
对账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被告一拖欠原告为其生产经营所需
而支付的预付款累计为 4,737,995.76 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
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一应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全部欠
款,若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含利息、费用、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被告二、三、四、五
向原告出具《担保书》,均承诺为被告一的前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间亦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2022 年 8 月
11 日,被告六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亦承诺为被告一的前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偿清为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预付款 4,737,995.76 元;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
支付日止,现暂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为 467,482.24 元;(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3.7%的四倍计算)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为被告一的上
述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约定的费用。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反诉原告曹钢、冯绵、刘文军、陈闰午、泰州国旭时装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上海水仙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和《担保函》;
2.请求法院判令反诉原告曹钢、冯绵、刘文军、陈闰午、泰州国
旭时装有限公司无需对上海恒旭运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的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担保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被告上海恒旭运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水仙进出口有限公司预付款 4,737,995.76
元;
二、被告上海恒旭运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水仙进出口有限公司违约金(以 4,737,995.76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计算
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恒旭运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水仙进出口有限公司律师费 148,000.00 元、保全保险费 4,305.00 元;
四、被告曹钢、冯绵、刘文军、陈闰午、泰州国旭时装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恒旭运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曹钢、冯绵、刘文军、陈闰午、泰州国旭时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恒旭运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反诉原告曹钢、冯绵、刘文军、陈闰午、泰州国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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