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25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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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2019年6月25日
致: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水仙电器”)之委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本所”)就水仙电器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鉴于水仙电器的股票已从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并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三板)交易,有关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不适用于水仙电器。为此,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水仙电器之《公司章程》而出具。
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
2019年6月25日
第2页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对水仙电器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审查和验证。同时,本所经办律师还查阅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水仙电器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经办律师得到水仙电器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依赖于水仙电器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此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假设和了解以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水仙电器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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