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07
公告编号:2023-039
证券代码:400010 证券简称:鹫峰 5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北京鹫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4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4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千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
夏千娇”)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传票》。
关于(2023)宁 0221 民初 1749 号股东出资纠纷案,平罗县人民法院定
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 9 时 00 分在第四法庭(5 楼)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宁夏千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柏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2、 被告一
公告编号:2023-039
姓名或名称:郑国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浙江野娇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国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杭州千岛湖野娇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国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5、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淳安县千岛湖镇野娇娇绿色食品城
法定代表人:余新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09 年 10 月 29 日,被告一郑国海、被告二浙江野娇娇农业科技有限公
司共同出资设立原告宁夏千娇食品有限公司,其中被告一出资 300 万元,持有
原告 30%的股权;被告二出资 700 万元,持有原告 70%的股权。
被告二、被告三为被告一控制的公司,被告四为被告一控制的个体工商户。
2011 年 5 月 31 日,原告在被告一的控制下,将专项应付款 6,208,160
元转为资本公积;2011 年 7 月 31 日,被告一将原告对被告三杭州千岛湖野娇娇
食品有限公司的 3,404,066 元其他应付款,及原告对被告四淳安县千岛湖镇野 娇娇绿色食品城的 25,592,780 元其他应付款,均转为原告的资本公积
公告编号:2023-039
28,996,846 元。即被告一控制的被告三、被告四,根据被告一的指示放弃了对 原告的债权,根据《企公告编号:2023-018 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该情形实质 为被告一、被告二通过关联方放弃债权方式,增加了对原告的出资,应计入资 本公积。原告将上述其他应付款转为资本公积后的财务报表已经报工商部门备
案,增加出资符合被告一、被告二的意思表示。2012 年 1 月 31 日,被告一郑
国海利用其对原告的控制,虚构原告与被告三、被告四之间的债务关系,将原 告资本公积 28,996,846 元转为对被告三的其他应付款,并将相关款项支付至 被告三、被告四及被告四指定的第三方账户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一、被告二将原告资本公积 28,996,846 元转为其他应付款
并将相应资金转出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抽逃的出资 28,996,846 元;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被告二抽逃对原告出资的行为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4.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与本案相关的全部费用。
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2020 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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