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2
证券代码:400023 证券简称:新征程 3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23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5 年 5 月 20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北海国际仲裁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于 2026 年 3 月 5 日收到广东知恒(海口)律师事务所寄来的(2025)北
海仲字第 6-127 号裁决书。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海南至和永道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凤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债权人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景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12 月 31 日,被申请人与海南南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
地产)签订《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约 定,被申请人将东方土地(以下简称案涉土地)作价 30229428 元与南洋地产合 作开发;南洋地产同意支出合作开发过程中的资金投入(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费、 土地闲置费、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并向被申请人预先支付 3000000 元作为 诚意金。开发完成后被申请人仅获得 30229428 元(土地作价)的投资本金返还 或南洋地产给付等值的房产(房产单价按市场销售单价的 80%计价)。已交付的 3000000 元诚意金视为南洋地产返还被申请人土地投资的一部分,在本合作开 发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协议书》还对合作期限、被申请人的 权利和义务、南洋地产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双方特别约定等进行了约定。
《协议书》签订后,2020 年 1 月 14 日,南洋地产向被申请人支付劳务费
500000 元、合作诚意金 3000000 元,被申请人分别出具了《收据》。2020 年 6
月 30 日,南洋地产向被申请人支付土地合作预付款 1000000 元,被申请人出
具了《收据》。后被申请人与南洋地产签订《土地合作开发补充协议书》(以下 简称《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确认南洋地产已向被申请人支付诚意金 及预付款共计 4500000 元。《补充协议书》对合作开发方式、收益分配方式、 被申请人出具授权文件、合作开发收益税费承担等进行了约定。
2024 年 9 月 6 日,被申请人、南洋地产、申请人共同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约定南洋地产将其在《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中的全部权利义务 转让予申请人。《合作协议》第一条约定,各方一致同意,被申请人将案涉土地 按《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约定的价格(即作价 30229428 元)投入本项目合作, 申请人全权负责本项目全部资金投入(含建设费、运营费、管理费等),并独立 主导本项目开发决策。申请人对本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销售等全流程享有 独立自主的决策权,被申请人、南洋地产不得干预。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合作 方(如施工单位、销售代理等),被申请人、南洋地产需无条件配合签署相关文 件。第三条约定,被申请人承诺,由其自行负责或委托他人负责在《合作协议》
签订后 3 个月内将案涉土地使用变更登记至申请人名下,并移交权属文件。第六条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全面且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协议他方除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可要求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其他方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因此而产生的所有相关支出(含仲裁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等),均由该违约方承担。若被申请人未能在本协议第三条第 1 款约定期限内,完成案涉土地变更过户手续的,申请人除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办理过户手续外,还有权以约定的固定投资本金总额(即 30229428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360 计算日利率,按逾期天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第七条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首先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合作协议》还对合作期限、被申请人权益保障、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
2025 年 3 月 28 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备忘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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