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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0 17:41:20 股吧网页版
中侨1:关于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30



公告编号:2021-028

证券代码:400026 证券简称:中侨 1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就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侨”或“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案号:(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4 号],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4-2号《民事裁定书》,批准《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2016 年 6 月 12 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4-4 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 2016 年 12 月 14 日。

2016 年 12 月 13 日, 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4-6 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 2017 年 6 月 14 日。

2017 年 6 月 14 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4-8 号《民事

裁定书》, 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 2017 年 12 月 14 日。

2017 年 12 月 14 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4-10 号《民

事裁定书》, 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 2018 年 6 月 14 日。

2018 年 7 月 20 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4-12 号《民事

裁定书》, 裁定批准深中侨重整计划修正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 2019 年 1 月

19 日。

2019 年 1 月 14 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4-13 号《民

公告编号:2021-028

事裁定书》, 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 2019 年 7 月 19 日。

2019 年 7 月 16 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4-15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

2019 年 11 月 29 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4-17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

2020 年 5 月 30 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4-19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

2021 年 5 月 28 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4-21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因受到新

冠肺炎疫情以及无法按预期足额收回对政府应收款的影响,重整计划尚未全部执行完毕。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向深圳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作出的(2015)深中法

破字第 104-23 号《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认为,深中侨重整计划经九次延长执行期间仍未能执行完毕,已严重影响已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正常推进。鉴于深中侨及重整方在延长执行期间内积极推进重整计划的执行,且已承诺进一步注入其他资产。深中侨重整计划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系客观原因所致,并非重整计划不具有可行性,故对深中侨本次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予以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

划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公告编号: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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