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 于
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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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鄂国浩法意 GHWH102 号
致: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本所胡云律师、杨锦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了
《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2025 年 5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了《湖
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就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 24.34%股份的股东广东华年生态投资有限公司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议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事项进行了公告,临时提案内容为《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星期四)上午 9:30 在湖北省
洪湖市瞿家湾镇唐城大道莲花大酒店餐饮楼二楼大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武先生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20 日;公司持股 24.34%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了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在收到临时提案后就临时提案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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